广西桂林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对桂林市秀峰区冠天新美铝材出售经营部行政处分决议书

日期:2023-12-29 22:23:17 / 来源: 爱游戏官网入口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来,广西桂林市商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分决议书(市监罚字〔2021〕第142号),触及桂林市秀峰区冠天新美铝材出售经营部。

  桂林市商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分决议书(桂市)市监罚字〔2021〕第142号

  桂林市秀峰区冠天新美铝材出售经营部,组成方式: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杨有宣;经营场所:桂林市秀峰区阳江路东莲商场B区13号,经营规模:装修资料、铝合金门窗及其配件出售;铝合金门窗装置服务。(依法须经同意的项目,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一致社会信誉代码:92450302MA5PDDHU9L。

  经查,当事人2020年10月份从佛山市冠天铝业有限公司购进规格型号为6063-T5的铝合金型材(电泳上滑)、(电泳下滑)两种产品合计0.2吨在其经营场所出售,进价是20000元/吨,出售价22000元/吨,两种产品货值合计4400元。上述产品经桂林市产品质量查验所查验(陈说编号:J20-CC0043、J20-CC0042)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产品没有进货发票。到我局送达查验陈说时,上述产品白搭悉数卖完,共获利400元。

  上述违法现实有桂林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案子移交资料5份(1.问询(查询)笔录; 2.抽样单;3.桂林市产品质量查验所查验陈说及送达回证;4.当事人经营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依据资料予以佐证。

  本局以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查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的规则,归于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1年3月15日对本案进行立案查询,2021年4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分奉告书》﹝桂市市监告字(2021)第YS1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的相关规则,奉告了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分的内容及违法现实、理由和依据,并奉告当事人陈说申辩和有权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于2021年4月26日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辩定见,要求从轻处分。依据当事人提出的陈说申辩,我局经过复核不具有从轻和减轻处分的依据,现实理由依据不充沛。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从轻和减轻处分的相关规则,我局不予采用。保持桂林市市监告字(2021)第YS14号之规则。

  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现实清楚,依据充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的有关法令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的,责令中止出产、出售,没收违法出产、出售的产品,并处违法出产、出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撤消经营执照;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的规则。责令当事人中止出售,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交齐,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实行行政决议,且无正当理由的,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中止本处分决议的履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分信息公示暂行规则》的有关法令法规,我局将经过企业信誉公示体系公示行政处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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